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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1:00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1、哪些群众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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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收入包括哪些?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5、特困人员财产包括哪些?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6、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况: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申请家庭财产相关规定标准;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可本着有利于加强对特困人员保障关爱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7、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9、目前我市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02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40元。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13298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665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399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生活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提供17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10、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1、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确定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13、哪些情况要退出特困供养?

        答:(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