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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0:58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1、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1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城乡低保?

        答: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先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3、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诚信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共同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申请居住地低保的还需要提交必要的居住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申请低保是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1)配偶;(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收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9、家庭人均收入是怎么计算的?

        答: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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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家庭财产都包含哪些项目?

        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债权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房屋、地产、林木等定着物;(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11、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答:(1)三人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两人以下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的(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无法统计经济来源的;(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其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13、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9)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11)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2)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13)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4)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15)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4、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5、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怎么核算收入?

        答:(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2)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3)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4)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16、打零工、做生意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17、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18、对领取安置费、拆迁等各类补偿金的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9、赡养费怎么计算?

        答: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农村旧村改造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扣减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赡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家庭年收入-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居住地年低保标准×2×家庭人口数)×50%÷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参照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20、低保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1、市外户籍人口如何申请低保?

        答:市外户籍人口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2、哪些行为有可能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答:在镇(街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予批准告知书之后3个月内,仍多次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将视情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7)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