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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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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出台本通知。 二、政策内容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对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省医保局确定的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名单,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对于行业部门准许在线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给予价格和医保政策支持, (五)其他相关保障 一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做好价格监测;二是提高医保保障能力,减轻群众负担;三是优化医保服务,及时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临时专项协议管理,积极引导通过“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等“网上办、掌上办”渠道不见面办理业务。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医保、财政、卫健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科 刘楷钰 联系电话:0631-5865135 相关文件:关于认真贯彻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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